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工作规程

作者:魔咒 |

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设立与组成

1. 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法》的规定设立。

2. 仲裁委员会由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共同组成,人数为3人至5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占1/2以上。

3.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变更、终止,由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指定。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1. 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劳动争议。

2. 仲裁委员会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解、仲裁,制作仲裁裁决书。

4. 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对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规章制度,依法作出仲裁裁决。

5. 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违反规定的程序,依法作出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

1. 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争议案件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进行仲裁。

2. 仲裁委员会组织当事人进行仲裁,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

3.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4. 仲裁裁决应当自裁决作出之日起生效。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1.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终局性的,裁决书应当载明裁决的主张、事实、理由和依据。

2.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裁决的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仲裁委员会的监督与检查

1.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 仲裁委员会应当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工作。

3. 劳动行政部门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质量和效率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处理。

其他

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程解释权归劳动行政部门。

3.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劳动行政部门解释。

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工作规程 图1

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工作规程 图1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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