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异议处理:不予仲裁的决定与法律依据

作者:凉城 |

仲裁概述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作出对纠纷的调解或者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与诉讼相比,具有程序简便、效率高、成本低、不受地域限制等优点。我国《仲裁法》规定了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内容,为我国的仲裁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仲裁异议的处理

仲裁异议,是指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仲裁裁决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一种行为。仲裁异议的处理,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仲裁裁决的错误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仲裁法》第25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的审查,应当依法进行。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不符合仲裁要求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予仲裁的决定与法律依据

仲裁委员会在审查仲裁申请时,对于不符合仲裁要求的申请,可以决定不予仲裁。不予仲裁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接受仲裁申请的决定。接受的,应当向当事人通知;拒绝接受的,应当说明理由。

《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前,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与仲裁申请有关的证据。当事人不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作出裁决。

《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裁决前,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28条第1款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当事人可以自愿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强制执行。

《仲裁法》第29条的规定,仲裁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但是,仲裁机构收取的仲裁费用的收取标准,由价格行政部门制定。

仲裁异议处理:不予仲裁的决定与法律依据 图1

仲裁异议处理:不予仲裁的决定与法律依据 图1

《仲裁法》第30条的规定,仲裁机关应当依法保密仲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法院裁定的执行时效期间内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执行前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 execution异议。上一级法院审查后,维持原裁定的, Previ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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