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总则
国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政府《关于支持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工作的意见》设立的国际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依据本规则进行仲裁活动,适用我国《仲裁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仲裁委员会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仲裁服务,推动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仲裁委员会充分发挥国际仲裁优势,促进国内外企业在进行投资、与交流,为推进国际化进程提供支持。
仲裁范围
仲裁委员会仲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类纠纷:
1. 商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贸易纠纷等;
2. 房地产纠纷:包括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装修等纠纷;
3. 侵权责任纠纷:包括产品质量、人身损害、侵权行为等纠纷;
4. 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专利、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纠纷;
5. 国际投资、贸易、金融纠纷:包括投资争议、贸易争议、金融争议等。
仲裁申请与受理
1. 仲裁申请
当事人应对纠纷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具体的仲裁请求事项。仲裁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送交仲裁委员会。
2. 仲裁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认为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仲裁范围,且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保留仲裁事项,即予以受理。
仲裁程序
1.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以上单数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或者其指定,从仲裁员名册中随机抽取仲裁员。
2. 仲裁员的职责
仲裁员应公正、独立、专业地行使仲裁权,对仲裁案件进行调查、审理并作出裁决。
3. 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包括仲裁庭的审理、裁决的作出等环节。仲裁庭审理纠纷时,应依据法律规定、双方协议以及仲裁员公正、独立的判断进行。
裁决的作出与执行
1. 裁决的作出
仲裁庭在审理纠纷结束后,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协议作出裁决。裁决应明确、具体,并载明裁决的依据和理由。
2. 裁决的执行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裁决。对于不履行裁决的当事人,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保密制度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提供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应予以保密。保密信息不得泄露给与保密信息有关的任何第三方。
其他规定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仲裁委员会 previous versions of these ru and any related interpretations or supplements shall be deemed to be part of and incorporated into these ru.
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修改、补充,由仲裁委员会常设仲裁委员会决定,并在上公布。
本规则解释权归国际仲裁委员会。
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图1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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