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109条是否视为继续履行条款的判定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依法定的形式,约定彼此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一定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得以实现的核心,也是合同制度价值所在。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继续履行和变更履行。继续履行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原定的义务,变更履行是指变更合同原有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判断合同109条是否视为继续履行条款,是合同 law 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于合同109条是否视为继续履行条款的判定 图1
继续履行条款的定义及特征
继续履行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条款。继续履行条款具有以下特征:
1.继续履行条款是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补充约定,是对原合同义务的延续和保障。
2.继续履行条款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期限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3.继续履行条款不改变合同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对合同义务的补充和保障。
合同109条是否视为继续履行条款的判定
合同109条是否视为继续履行条款,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定:
1.合同109条是否明确约定继续履行
判断合同109条是否视为继续履行条款,要看合同109条是否明确约定了继续履行。如果合同109条明确约定了继续履行,则应视为继续履行条款。“本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2.合同109条是否变更原合同义务
判断合同109条是否视为继续履行条款,还需要看合同109条是否变更原合同义务。如果合同109条变更了原合同义务,则不应视为继续履行条款。“本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第109条的约定履行义务。”
3.合同履行情况及当事人意思
判断合同109条是否视为继续履行条款,还需要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及当事人意思。如果当事人意思自治,且合同履行情况符合合同109条的约定,则应视为继续履行条款。“本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第109条的约定继续履行义务。”
合同109条是否视为继续履行条款,应当从合同109条是否明确约定继续履行、是否变更原合同义务和当事人意思三个方面进行判定。只有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合同109条才能视为继续履行条款。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