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解析:诈骗案中间人获利民事责任如何判定

作者:眸光似星辰 |

诈骗案中间人获利民事责任是指在诈骗案件中,通过介绍、介绍等方式获取诈骗犯罪所得的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基于对诈骗犯罪行为的共同承担和共同犯罪意图的认可。在我国,对于诈骗案中间人获利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判决,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分别应当承担各自的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犯罪分子所得的财物,应当追缴或者返还给受害人。对犯罪分子追缴的财物,应当上缴国库或者用于其他公益事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犯罪情节恶劣,但情节较轻的;(三)犯罪情节恶劣,情节较重的;(四)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情节特别重的。

责任认定

1. 判断中间人是否具有共同犯罪意图。如果中间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介绍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仍然积极帮助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行为,则应认定其具有共同犯罪意图。

2. 确定中间人获取诈骗犯罪所得的方式和比例。中间人通过介绍、介绍等方式获取诈骗犯罪所得,应根据其所扮演的角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诈骗行为的可能性以及所获取的利益,来确定其获取的诈骗犯罪所得方式和比例。

责任判断

1. 中间人所得的诈骗犯罪所得,应认定为犯罪分子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所得的财物应追缴或者返还给受害人。中间人所得的诈骗犯罪所得应认定为犯罪分子所得。

2. 中间人所得的诈骗犯罪所得,应折抵其参与诈骗行为的犯罪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犯罪情节恶劣,但情节较轻的;(三)犯罪情节恶劣,情节较重的;(四)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情节特别重的。中间人所得的诈骗犯罪所得,应折抵其参与诈骗行为的犯罪所得,以 determining其 sentence轻重的依据。

判决

1. 根据中间人所得的诈骗犯罪所得方式和比例,结合其参与诈骗行为的程度和情节,来确定其民事责任。如果中间人只是介绍诈骗行为,没有参与诈骗行为,则其民事责任较小。如果中间人参与诈骗行为,则其民事责任较大。

2. 对于中间人所得的诈骗犯罪所得,应在其参与诈骗行为的犯罪所得范围内进行追缴或者返还给受害人。如果中间人所得的诈骗犯罪所得超过其参与诈骗行为的犯罪所得,则超出部分应上缴国库或者用于其他公益事业。

3. 在判决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中间人的悔罪表现和对受害人的赔偿情况。如果中间人悔罪态度好,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则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诈骗案中间人获利民事责任是指在诈骗案件中,通过介绍、介绍等方式获取诈骗犯罪所得的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基于对诈骗犯罪行为的共同承担和共同犯罪意图的认可。在我国,对于诈骗案中间人获利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判决,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在判决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中间人的悔罪表现和对受害人的赔偿情况,以确定其 sentence轻重的依据。

判例解析:诈骗案中间人获利民事责任如何判定图1

判例解析:诈骗案中间人获利民事责任如何判定图1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诈骗行为日益猖獗,特别是在网络诈骗领域,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手段欺骗受害人,获取非法利益。其中,诈骗案中间人是指在诈骗犯罪中起到媒介作用的人,其通过提供个人信息、帮助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行为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对于诈骗案中间人的民事责任如何判定,一直存在争议。通过分析相关判例,探讨诈骗案中间人获利民事责任的判定标准。

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参与诈骗犯罪,或者在诈骗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责任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行为性质、损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判例分析

1. 判例一:诈骗案中间人获利民事责任判定

判例解析:诈骗案中间人获利民事责任如何判定 图2

判例解析:诈骗案中间人获利民事责任如何判定 图2

在判例一-(2018)京01民终9840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一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广告,吸引受害人投资,并从中获取中间人收益。最终,张某一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张某一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由于张一是在犯罪中起中间人作用,因此,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张一的行为性质、损害程度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定张一应该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2. 判例二:诈骗案中间人获利民事责任判定

在判例二-(2019)沪73民终5306号案件中,被告人李某一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广告,吸引受害人投资,并从中获取中间人收益。最终,李某一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李一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由于李一是在犯罪中起中间人作用,因此,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李一的行为性质、损害程度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定李一应该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通过对以上两个判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诈骗案中间人通过提供个人信息、帮助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行为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判定其民事责任时,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行为性质、损害程度等因素来考虑。对于此类案件,应当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诈骗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网络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民法知识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