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本提单的民事责任:探究我国法律规定的效力与责任

作者:初雪 |

提单,是指货主或者承运人为了保证货物的顺利运抵目的地,向船东或运输公司签订的、记载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规格、单价的文件。在提单流转过程中,若出现无正本提单的情况,即货主或承运人无法提供正本提单,而仍然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此时如何确定其民事责任,成为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海商法》对提单的种类、法律效力及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结合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对无正本提单的民事责任进行探究,以期为相关领域提供有益的理论参考。

提单的种类与法律效力

1. 提单的种类

根据提单的性质和功能,我国《海商法》将提单分为三种: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1)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上记载具体的货主或承运人的名称的提单。记名提单是具有物权凭证性质的提单,持正本提单的货主或承运人可以对货物享有留置权。

(2)不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上不记载具体的货主或承运人名称的提单。不记名提单只具有货物交付的凭证性质,不具有留置权。

无正本提单的民事责任:探究我国法律规定的效力与责任 图1

无正本提单的民事责任:探究我国法律规定的效力与责任 图1

(3)指示提单:是指在提单上记载货物名称、数量、重量、规格等具体内容,但未记载货主或承运人名称的提单。指示提单既不具有物权凭证性质,也不具有留置权。

2. 提单的法律效力

(1)物权凭证性质:记名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使提单被 duplicate,持正本提单的货主或承运人仍然可以对货物享有留置权。

(2)货物交付凭证性质:不记名提单和不记名提单仅作为货物交付的凭证,不具有留置权。即使持有提单的货主或承运人将提单转让给他人,第三人不能以提单权利人的身份主张货物所有权。

(3)指示提单:指示提单既不具有物权凭证性质,也不具有留置权。货主或承运人仅能以货物交付的凭证身份对待货物,不能对货物享有留置权。

无正本提单的民事责任

1. 货主或承运人的民事责任

(1)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即使无正本提单,货主或承运人仍需按照提单记载的内容履行合同,不得以无正本提单为由拒绝履行。

(2)货主或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第三方以提单权利人的身份向货主或承运人要求货物时,货主或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货物价值、运输费用等。

2. 第三方在无正本提单情况下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1)第三方不能以提单权利人的身份要求货物。无正本提单的第三方只能作为善意第三人,以货物交付的凭证身份要求货主或承运人履行合同。

(2)第三方对货主或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当第三方向货主或承运人要求货物时,货主或承运人可以依据合同条款和第三方提供的提单要求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对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分析,无正本提单的民事责任主要涉及货主或承运人的民事责任和第三方在无正本提单情况下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货主或承运人仍需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第三方在无正本提单情况下,不能以提单权利人的身份要求货物,仅能以货物交付的凭证身份要求货主或承运人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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