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仲裁委仲裁规则:保障当事人权益,促进仲裁事业发展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总则
1.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仲裁委员会仲裁条例》制定,旨在规范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
2. 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仲裁机构,独立进行仲裁工作的组织。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各类民商事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本规则适用于仲裁委员会仲裁各类民商事纠纷。本规则未规定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仲裁申请与接受
1. 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2. 仲裁委员会接受仲裁申请后,认为符合仲裁范围的,应当受理仲裁;不符合仲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
3.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程序
1. 仲裁委员会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仲裁委员会的规定进行仲裁。仲裁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仲裁委员会仲裁民商事纠纷,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独立进行仲裁。
3. 仲裁庭的裁决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在裁决书上签名、盖章。裁决书一式3份,当事人各执1份。
裁决的履行
1. 裁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2. 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采取措施督促履行。
3. 对当事人的申请执行,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保密与保护隐私
1.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2. 仲裁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提供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其他
1.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仲裁委员会。
3.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释和补充。
仲裁委仲裁规则:保障当事人权益,促进仲裁事业发展图1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仲裁规则。
条 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仲裁规则:保障当事人权益,促进仲裁事业发展 图2
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由或者其他地区、行业 set up 的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行使仲裁权。
第二条 仲裁范围
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以下纠纷:
(一)合同纠纷;
(二)财产权益纠纷;
(三)知识产权纠纷;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纠纷。
第三条 仲裁申请
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接受仲裁申请。
第四条 仲裁程序
仲裁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仲裁:
(一)仲裁申请的审查;
(二)仲裁庭的组成;
(三)仲裁辩论;
(四)仲裁裁决的作出。
第五条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和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由当事人任命,也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第六条 仲裁辩论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进行仲裁辩论。辩论终结后,仲裁员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仲裁规则作出裁决。
第七条 仲裁裁决的作出
仲裁员在仲裁辩论终结后,依据法律规定和仲裁规则作出裁决。裁决应当自裁决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仲裁决定的执行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九条 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仲裁规定废止。当事人可以依据本规则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仲裁。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