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鑫鸿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浅析第58条第13项之无效民事行为及其司法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自1987年实施以来,对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集中体现于第58条第13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这一条款不仅明确了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特征,更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裁判依据。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典型案例及学界研究成果,对《民法通则》第58条第13项之无效民事行为进行深入探讨。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效民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与其智力、精神状况不符的交易。

浅析第58条第13项之无效民事行为及其司法适用 图1
2.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3. 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即行为人内心真实意思与表面意思表示不一致。
4.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如合谋侵害第三人权益的情形。
本文重点讨论第58条第13项中"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这一规定。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
当事人主观上存在共同故意;

浅析第58条第13项之无效民事行为及其司法适用 图2
客观上实施了损害第三人的行为;
民事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和可谴责性。
恶意串通行为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13项规定,构成恶意串通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1. 双方合意:即当事人之间存在明确的意思表示一致。这种合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2. 共同故意:要求双方均明知其行为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但不包括道德风险较高的行为(如通奸等)。
4. 法律后果: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双方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折价补偿。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房屋买阳合同案"
案情简介
2015年,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一套价值80万元的房产以60万元出售。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在房产过户时按市场价申报纳税。后因房价上涨,张三反悔拒绝履行。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双方虽表面上按60万元交易,但实际通过阴阳合同规避国家税收政策。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符合《民法通则》第58条第13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构成要件,依法确认该民事行为无效。
法律评析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尽管双方表面合意为60万元交易,但通过阴阳合同规避税收政策,事实上构成了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应当无效处理。
案例二:"离婚协议损害第三人利益案"
案情简介
王五与赵六原为夫妻关系。2018年,二人协议离婚,并约定将共同所有的一套住房归赵六所有。后经查实,该房产实际价值50万元,而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并未如实申报财产。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王五与赵六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债权人)的情形。判决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无效,并要求二人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评析
本案难点在于如何认定"第三人利益"的范围。法院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认定双方虚构事实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符合第58条第13项规定。
比较法分析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国外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有诸多相似之处。德国《 Brgerliches Gesetzbuch》(BGB)规定了、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法国《民法典》也规定"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的合意应为无效"。
我们也注意到,在英美法系中,并不存在与我国类似的单一列举式规定。相反,法官通常依据衡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具体案件作出裁判。
司法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
1. 主观故意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证明当事人是否存在"共同故意"往往具有一定难度。需要结合双方的行为模式、交易惯例等因素综合判断。
2. 损害结果的确定:损失范围应当严格限定在合法权益范围内。对于单纯的商业风险或市场波动,不能一概认定为损害他人利益。
3. 第三人利益保护:应区分不同主体(如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保护顺序和标准,避免过度干预民事行为自由。
法律适用中的争议与完善
1. 恶意串通的"第三人范围":
目前学界对"第三人利益"的具体范围存在不同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包括所有可能受损的主体;另一种则主张应限于特定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
2. 与表见代理制度的竞合问题:
恶意串通行为与表见代理制度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发生竞合。需要进一步明确两者的适用边界。
3. 网络交易中的新型问题: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恶意串通行为呈现出新的表现形式(如、虚假评价等)。法律如何规制这些新型行为仍需深入研究。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3项关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为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把握构成要件,妥善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理论和实务界还需进一步研究新型案例,完善相关制度设计,确保《民法通则》的有效实施,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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