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解析与应用》

作者:锦夏、初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解析与应用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设备、设施因设计、施工、质量或者使用不当等原因损害他人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的规定主要涉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设备、设施因设计、施工、质量或者使用不当等原因损害他人的侵权责任问题。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设备、设施的定义与范围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设备、设施,是指依赖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本身功能发挥的设备、设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电梯、空调、照明等设备,以及构筑物如桥梁、隧道、水坝等设施。这些设备、设施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用人提供便利或者服务。

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设计、施工、质量或者使用不当等原因。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设备、设施因设计、施工、质量或者使用不当等原因损害他人的情况下,侵权行为可以表现为设计缺陷、施工质量问题、设备故障、使用不当等。

损害后果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设备、设施因设计、施工、质量或者使用不当等原因损害他人的情况下,损害后果可以表现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

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与免除条件

1. 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损害后果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损害赔偿是指侵权人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

2. 免除条件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侵权人可以免除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设备、设施因设计、施工、质量或者使用不当等原因损害他人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后果是由于不可抗力、 God 或者其支配的动物等原因造成的,可以免除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损害赔偿、排除侵害和恢复原状等。损害赔偿是指侵权人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排除侵害和恢复原状是指侵权人采取措施消除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或者恢复损害前的状态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设备、设施因设计、施工、质量或者使用不当等原因损害他人的侵权责任问题。该条规定的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免除条件以及承担方式等,为处理此类侵权责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实际工作中,法律工作者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准确适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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