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肖像权条例
章 总 则
条 为了保护公民的肖像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肖像权条例 图1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肖像权,是指公民有权决定其肖像是否被利用以及如何被利用的权利。
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保护公民的肖像权。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使用公民的肖像权,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权,不得侵犯公民的肖像权。
肖像权的保护
第五条 公民有权要求他人尊重其肖像权,不得非法使用、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复制公民的肖像。
第六条 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行、传播含有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图像、文章、书籍、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网络信息等。
第七条 违反本条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纠正,并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纠正,并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肖像权的利用
第九条 公民有权决定其肖像是否被利用以及如何被利用。
第十条 公民有权要求使用其肖像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充分报酬。
第十一条 公民有权拒绝以其肖像作为商业广告、商品包装、广告宣传等用途。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肖像权的利用。
肖像权的争议处理
第十三条 公民因肖像权受到侵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肖像权纠纷案件。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受侵权的公民的肖像权。
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
第十六条 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因肖像权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八条 公民因肖像权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第十九条 涉及肖像权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法律监督权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