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照片算侵犯肖像权吗?这起争议案例告诉你答案》
在我国,肖像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公民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未经公民本人或者有权决定的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如果一个人在使用眼睛照片时,没有经过本人同意,是否构成侵权呢?这起争议案例给出了答案。
案例回顾:
在某起肖像权纠纷中,原告某未经被告某同意,在社交媒体平台上使用了一幅包含被告眼睛照片的作品。被告认为,自己的眼睛是个人肖像的一部分,未经同意就使用,构成侵权。而原告则认为,被告的眼睛照片已经属于公共领域,无需经过同意即可使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眼睛照片属于公民的肖像权,未经被告同意,原告擅自使用,构成侵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在本案中,被告的眼睛照片未经同意即被使用,且用于商业用途,明显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构成侵权。
法院最终判决: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原告停止使用被告的眼睛照片,并向被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万元。
法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眼睛照片是否属于公民的肖像权,以及是否经同意后才能使用。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未经公民本人或者有权决定的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眼睛是公民肖像的重要组成部分。肖像权是指公民有权决定其肖像是否被利用以及如何被利用的权利。在公民的肖像中,眼睛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形象特征往往能够体现公民的个性、风格和气质。眼睛照片属于公民的肖像权的一部分。
未经同意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使用公民的肖像需要经过公民本人或者有权决定的人的同意。如果未经同意即使用,构成侵权。在本案中,被告的眼睛照片未经同意即被使用,显然侵犯了被告的肖像权。
公共领域理论不能 apply。虽然被告的眼睛照片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但并不意味着原告可以随意使用。公共领域是指经过一定时间和社会的认可,已经失去所有权利保护的作品。在本案中,被告的眼睛照片并未进入公共领域,而是仍然是公民的肖像权的一部分。
本案中,原告擅自使用被告的眼睛照片,侵犯了被告的肖像权,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这起案例也提醒我们,在使用他人的肖像时,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经过同意后使用,避免侵犯他人肖像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