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楼肖像权使用协议

作者:锦夏、初冬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影楼肖像权的归属和使用,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条 肖像权定义

本协议所称肖像权,是指摄影者对其拍摄的照片中包含的公民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处分等权利。公民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公民本人或者合法权利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复制。

第二条 肖像权归属

2.1 甲乙双方同意,影楼所拍摄的照片以及拍摄过程中所形成的底片、数字文件等,均属于甲乙双方的共同财产。在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对上述照片、底片、数字文件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利。

2.2 甲乙双方同意,在合同期限内,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上述照片、底片、数字文件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第三条 肖像权使用条件

3.1 使用肖像权,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未经公民本人或者合法权利人同意,不得使用肖像权。

3.2 使用肖像权,不得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在合同期限内,如因使用肖像权造成公民的损害,甲乙双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 使用肖像权,应当尊重公民的意愿,不得强迫或者诱骗公民提供肖像。

第四条 肖像权使用限制

4.1 在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同意,影楼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将上述照片、底片、数字文件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4.2 在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同意,影楼不得将上述照片、底片、数字文件用于商业广告、宣传、销售等商业目的。

4.3 在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同意,影楼不得将上述照片、底片、数字文件提供给境外机构或者个人使用。

第五条 肖像权使用费用

5.1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影楼在合同期限内使用肖像权的费用为人民币元整。

5.2 双方同意,影楼在合同期限内使用肖像权,应当支付上述费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擅自使用、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复制照片、底片、数字文件等,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2 甲乙双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肖像权使用费用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3 双方违反本协议其他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

7.1 对于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 附则

8.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8.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影楼):

代表/法定代表人:

乙方(公民):

影楼肖像权使用协议 图1

影楼肖像权使用协议 图1

代表/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协议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修改。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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