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关于肖像权的条款及其规定
关于肖像权的条款及其规定,在我国刑法典中,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科技的发展,肖像权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对于肖像权的条款及其规定的探讨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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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公民本人或者有权决定的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出版其肖像。”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任何未经本人同意的行为都构成侵权。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常见,如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用于商业广告、宣传等,或者制作、提供、出版其肖像等。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而且可能构成侵权。
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9条规定:“构成侵权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为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得受害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如果侵犯肖像权的行为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为受害人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护。
在网络时代,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也有所增加。如在社交媒体上擅自发布他人的肖像,或者未经当事人同意在网络上公开其肖像等。对于这些行为,我国《网络安全法》第42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发布、传播侵犯他人肖像权的信息。”这一规定为公民的肖像权提供了网络保护。
在保护肖像权的过程中,正当使用肖像权不构成侵权。如新闻报道中使用肖像权以反映社会事件,或者在司法程序下使用肖像权等,这些情况不构成侵权。
我国对肖像权的保护较为全面。通过《刑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肖像权的条款及其规定,为公民的肖像权提供了法律保障。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应当尊重他人的肖像权,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在尊重他人权利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共同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