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肖像权规定的探讨》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权利。在我国,肖像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身权利,得到了明确的法律保护。肖像权民法通则是一部关于肖像权保护的专门法律,自199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肖像权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这一规定明确了肖像权的原则,即: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 portrait画的创作和使用也应当尊重他人的肖像权。
肖像权民法通则废止了吗?肖像权民法通则并没有被废止,它依然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肖像权保护的重要法律依据。在废止肖像权民法通则之前,我国法律体系中一直存在着这部法律,它对于保护公民的肖像权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互联网时代,随着技术的飞速发展,肖像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网络上的图像和信息传播速度更快,更容易被用于商业用途,这给肖像权保护带来了新的困难。我国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等,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肖像权。
虽然肖像权民法通则没有被废止,但在互联网时代,我们需要更加重视肖像权保护,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确保公民的肖像权得到充分保护。我们也应当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废止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肖像权规定的探讨》图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我国社会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尤其是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普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在这个过程中,有关肖像权的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肖像权的规定,是基于当时的社会背景和国情而制定的,但其内容和形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亟待进行修订和完善。对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肖像权的规定进行探讨,并提出废止其有关规定的建议。
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肖像权的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他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 第九十九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应当给予肖像权人适当的报酬。” 百零一条规定:“如因公民肖像权受损害而造成精神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民法通则》对肖像权保护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包括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应当给予肖像权人适当的报酬;如因公民肖像权受损害而造成精神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等。在实践中,这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普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凸显,肖像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但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肖像权的规定,尚未涉及网络肖像权和利益冲突等问题,亟待完善。
2. 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肖像权的规定,主要基于传统观念,未能充分体现时代性、科技性和文化性。在网络时代,肖像权如何界定、如何保护等问题,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3. 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肖像权的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的问题。部分违法行为,如未经当事人同意即使用他人肖像,或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等,并未得到有效制止。
《关于废止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肖像权规定的探讨》 图2
我国废止《民法通则》中有关肖像权规定的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建议对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肖像权的规定进行废止,并重新制定适应的肖像权法律法规。具体建议如下:
1. 废止《民法通则》中有关肖像权的规定,重新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肖像权法》。在制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社会背景、国情和时代需求,确保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实用性和文化性。
2. 在新的法律法规中,明确网络肖像权和利益冲突等问题。应规定网络运营者在使用用户肖像时,应当尊重用户的人格权益,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应当对网络画像、人脸识别等技术进行规范,防止滥用肖像权等。
3. 加强执法力度,保障肖像权的实际执行。对违反法律法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形成有效的震慑。
4. 强化肖像权保护意识,提高社会公众对肖像权保护的认识。通过立法宣传、司法教育等方式,普及肖像权保护知识,提高公众对肖像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肖像权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亟待进行修订和完善。新的法律法规应当充分考虑时代背景和国情,明确网络肖像权和利益冲突等问题,加强执法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肖像权保护的认识,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肖像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