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店员侵犯顾客肖像权,顾客状告饭店索赔
案情简介:
在某市,一名顾客在某家饭店就餐时,被饭店店员拍摄了一张照片,并将其用于饭店的广告宣传和网络推广。顾客发现后,认为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了侵犯,请求饭店停止使用并赔偿精神损害。饭店方面则认为自己只是“手滑”地将顾客的照片用于广告,并无恶意,拒绝赔偿。于是,顾客将饭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及合理费用。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受到他人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饭店店员侵犯顾客肖像权,顾客状告饭店索赔 图1
在本案中,饭店店员未经顾客同意,擅摄并使用顾客的照片,已经构成了对顾客肖像权的侵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顾客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顾客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饭店方面认为只是“手滑”地将顾客的照片用于广告,并无恶意,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因行为人的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责任。饭店应赔偿顾客的精神损害及合理费用。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保护顾客的个人信息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提醒了相关行业从业者,在收集、使用和传播顾客信息时,应当尊重顾客的知情权、选择权,确保顾客的个人信息得到妥善保护。也对于广大顾客来说,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