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拳三哥状告他人侵犯肖像权,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敬启者:
吾辈法务之工作者,日常接触最多者为各类法律纠纷。今日,有一则案例,颇有趣味,愿与众共赏。乃至于一拳三哥,以侵犯肖像权为由,状告他人,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虽此案看似荒诞,却涉及法律之诸多问题,实乃法律工作者之佳例。
按我国《民法典》百八十五条规定:“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权。”此乃肖像权之基本原则。而侵权行为之构成要件,则包括:行为人、过错、损害及因果关系。今有一人,名一拳三哥,以拳击手之身份,自诩乃“天下拳”,此拳却未拳击他人,反因侵犯他人肖像权而被诉至法庭。
肖像权之侵犯,即为行为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且此行为已达到營利目的。换言之,若行为人使用他人肖像以获取经济利益,则构成侵权。而侵权行为所造成之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利益损失、名誉权受损等。
按此规定,一拳三哥显然构成侵权。然一拳三哥乃拳击手,以拳击手之身份,是否能够证明其使用他人肖像之行为已达到營利目的?一拳三哥是否能够证明自己所使用之肖像为他人所同意?证明难度较大。故一拳三哥虽有侵权行为,但要证明其侵权行为已达到營利目的,却属困难。
《一拳三哥状告他人侵犯肖像权,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图1
然若一拳三哥能证明其使用他人肖像之行为已达到營利目的,则其请求对方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似有理据。然公开道歉及赔偿损失,是否能够真正解决问题?恐非易事。
公开道歉,看似能起到警示他人之作用,实则难以改变既定事实。赔偿损失,虽能弥补受害人之损害,但不能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之影响。公开道歉及赔偿损失,或许能满足一拳三哥之情感需求,但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故吾辈以为,对于此类侵权行为,应通过法律教育,提高公众对肖像权之认识,使行为人明白侵犯他人肖像权之严重性。亦应完善法律制度,对于侵犯肖像权之行为,明确规定损害赔偿金额,以保障受害人之合法权益。
此案虽荒诞,却涉及法律之诸多问题。法律工作者当以此为鉴,提高自身法律素养,以更好地服务社会,维护公众利益。
此致
敬礼!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