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关于侵害名誉权的相关规定及责任承担
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规定民事法律关系一般规则的部分。在民法总则中,关于侵害名誉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五编排,即侵权责任。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因他人非法侵害其名誉而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我国《民法典》中,名誉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捏造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捏造虚假信息包括虚假的陈述、报道、 reviews等,这种行为会导致公众对被捏造者产生负面印象,损害其名誉。
(二)传播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传播虚假信息包括在网络、媒体等平台上发布虚假的陈述、报道、评论等,这种行为会导致公众对被捏造者产生负面印象,损害其名誉。
(三)对他人进行诽谤。诽谤是指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行为。
在上述行为中,被捏造者或者被诽谤者可以依法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金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以及侵权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
如果捏造虚假信息、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对他人进行诽谤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侵权人还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总则关于侵害名誉权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誉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民法总则关于侵害名誉权的相关规定及责任承担图1
名誉是人格权的一种。在我国,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保护。《民法典》dp61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上所享有的社会评价、声誉、名誉等权利。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人格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名誉权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重要手段。
名誉权的保护
1. 一般规定
《民法典》dp61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该条明确规定了名誉权的保护对象和禁止行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 特殊规定
《民法典》dp62条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名誉权:(一)捏造虚假信息、刊登诽谤新闻,或者以其他方法损害他人名誉;(二)恐吓、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损害他人名誉。”该条明确规定了构成名誉权的情况。捏造虚假信息、刊登诽谤新闻,或者以其他方法损害他人名誉,都构成名誉权。
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
民法总则关于侵害名誉权的相关规定及责任承担 图2
1. 一般规定
《民法典》dp65条规定:“因捏造虚假信息、刊登诽谤新闻,或者以其他方法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明确规定了侵害名誉权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捏造虚假信息、刊登诽谤新闻,或者以其他方法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特殊规定
《民法典》dp66条规定:“构成名誉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明确规定了构成名誉权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捏造虚假信息、刊登诽谤新闻,或者以其他方法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害名誉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名誉权,不得捏造虚假信息、刊登诽谤新闻,或者以其他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如果不幸成为名誉权的受害者,应该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