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的免责事由包括

作者:巷尾姑娘 |

侵犯肖像权免责事由研究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在我国,肖像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身权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保护。在现实生活中,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屡见不鲜。对于受害人而言,如何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常常成为困扰。本篇文章将围绕侵犯肖像权的免责事由展开分析,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侵权行为的认定

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需要明确侵权行为的定义。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是指“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制作、使用、提供、出版其肖像,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其肖像权的行为”。

在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时,一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 是否存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的制作、使用、提供、出版其肖像的行为。

2. 行为是否涉及肖像权人的权益。

3. 是否存在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如故意或过失。

免责事由的认定

在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存在的还需要分析侵权人是否可以主张免责事由。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以下情况可以构成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

侵犯肖像权的免责事由包括 图1

侵犯肖像权的免责事由包括 图1

1.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因公共利益需要制作、使用、提供、出版其肖像的,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2. 制作、使用、提供、出版其肖像的作品用于教育、科研、新闻报道、评论、研究、艺术创作等领域的,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3. 自然人的肖像在合理范围内被使用,不构成侵权。

4. 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履行肖像权义务的,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5. 肖像权人放弃或者同意放弃其肖像权的,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免责事由的适用条件及注意事项

1. 公共利益需要

公共利益需要是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如教育、科研、新闻报道、评论、研究、艺术创作等目的,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他人肖像的情况。在判断是否可以主张免责事由时,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公共利益需要应与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权衡,如果过度侵害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则不能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借口主张免责。

2. 合理范围内使用

合理范围内使用是指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他人肖像时,应当遵循善良管理人的原则,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判断是否属于合理范围内使用,应结合具体情况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衡量进行评估。

3.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在判断是否可以主张免责事由时,应结合具体情况以及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

4. 肖像权人放弃或同意放弃

肖像权人放弃或同意放弃其肖像权,是指在肖像权人明确表示或者行为上,放弃或者同意放弃其对肖像权的主张。在判断是否可以主张免责事由时,应结合具体情况以及肖像权人的意愿进行评估。

侵犯肖像权的免责事由包括公共利益需要、合理范围内使用、不可抗力、肖像权人放弃或同意放弃等。在判断是否可以主张免责事由时,应结合具体情况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衡量进行评估。对于受害人而言,了解并掌握这些免责事由,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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