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视频有行人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
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一个法律问题:在拍摄并发布视频时,视频中包含行人的影像,是否会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个人权利的保护,也涉及到自由表达与隐私权之间的平衡。从法律角度出发,详细阐述“发视频有行人算肖像权不”的相关问题,并结合具体案例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发视频有行人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 图1
肖像权?
肖像权是自然人对其肖像享有的专有权,属于民法中的人格权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肖像权的具体内容包括:
1. 制作权:自然人享有为自己制作、使用和公开肖像的权利。
2. 复制权: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出租等利用其肖像。
3. 公开权:自然人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在公共场合展示自己的肖像,并有权获得因此所获得的商业利益。
根据民法典千零二十条的规定,在特定情形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不构成侵权。这些情形包括:
- 为实施新闻报道、社会公益(如寻人启事)、科学研究或者医疗等行为;
- 使用已公开的 ??ants or public figures(公众人物)形象;
- 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需要使用他人肖像。
由此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并非绝对,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受到限制。在实践中,如何界定“特定情形”以及“营利目的”的认定,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和模糊空间。
视频中包含行人影像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
发视频有行人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 图2
在网络环境中,个人拍摄并发布视频的行为日益普遍,这种行为往往涉及他人的肖像权问题。具体而言,视频拍摄者可能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情形包括:
1. 拍摄场所与权利限制
在公共场所或非私密空间拍摄他人时,由于这些场所属于开放区域,行人在场的知情和同意并不必然存在。这并不意味着拍摄者可以随意使用他人的肖像进行营利或其他商业行为。
2. 视频内容的目的
根据《民法典》千零二十条的规定,“为公共利益或者正当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审查视频发布者的拍摄和发布行为是否具有“营利性”。
- 如果是为了商业广告、推广或其他盈利目的,则可能构成侵权。
- 如果是出于新闻报道、科普教育或社会公益等目的,则可能被豁免责任。
3. 肖像的可识别性和使用方式
根据《民法典》千零一十五条,肖像必须具备“可识别性”,即他人的面部轮廓、体态或其他特征应当能够被一般观众辨识。如果视频中的行人影像经过模糊处理或技术手段使得他人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辨识,则可能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4. 权利主体的知情和同意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除非满足《民法典》千零二十条规定的例外情形,拍摄者必须获得行人的明确同意。这种同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承诺,但需满足“真实意思表示”的要求。
具体案例分析
案例一:张某在地铁上拍摄短视频并发布
张某在地铁车厢内拍摄了一段视频,并将其发布至某短视频平台。视频中包含了数位乘客的正面影像,但由于张某并未获得这些乘客的同意,因此可能被认定为侵犯肖像权。
分析:
- 拍摄场所是公共场所,但张某并未明确告知其他乘客其拍摄行为目的。
- 视频发布至商业性质的平台(如抖音、快手等),具有营利性或商业化特征。
- 行人的肖像具备可识别性,可能构成侵权。
案例二:某媒体在新闻报道中使用路人影像
某新闻机构在报道“城管执法”事件时,拍摄并展示了数位执法人员和路人的正面影像。该视频随后被发布至其官方账号。
分析:
- 报道具有公共利益性质,属于《民法典》千零二十条规定的例外情形。
- 虽然使用了他人的肖像,但并未以营利为目的。
- 一般不会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网络平台的责任与义务
在网络传播链条中,除了视频发布者之外,短视频平台也承担着一定的法定义务。根据《民法典》千一百九十四条至千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以防止侵权行为的扩大。
一些地方法院的指导意见也明确了平台的责任范围:
- 如果平台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则可能被认定为“帮助侵权”。
- 但对于用户自动生成的视频内容,平台通常不承担事先审查义务。
在实践中,短视频平台往往会制定《用户协议》和《社区规范》,明确规定用户不得上传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内容,并承诺配合权利人进行版权投诉。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不少争议和难点。
技术手段对肖像权保护的挑战
随着人工智能、深度伪造(Deepfake)等技术的发展,肖像权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 深度伪造技术可以生成高度真的虚拟人脸,这可能会被用于制作恶搞视频或虚假广告。
- 人脸识别技术的大规模应用(如公共场所监控、社交媒体自动标记),也可能导致肖像权的滥用。
针对这些技术发展,法律界也在积极探索应对措施。
- 建立专门的数据保护制度,限制个人面部数据的收集和使用;
- 对深度伪造技术的生成内容进行标识或追查来源;
- 加强平台对用户上传内容的技术审查能力。
在“发视频有行人算肖像权不”的问题中,核心争议在于如何平衡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随着网络技术和产业的发展,这一问题不仅涉及法律条文的适用,还与社会道德、技术发展密切相关。
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
-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视频拍摄和发布行为的权利边界。
- 加强对短视频平台的监管,确保其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 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技术素养,使用户在享受传播自由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法律、技术和道德三者的共同作用下,才能实现网络空间的健康有序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