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这一法律概念的历史渊源与起源
肖像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已经深入人心。“肖像权”这一法律术语的具体起源和演变过程,却鲜为人知。要了解“肖像权”这一说法的形成及其法律地位,必须从其历史发展和法律演进中寻求答案。
肖像权概念的历史形成
我们需要明确,“肖像权”这一权利并非凭空产生,而是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肖像权”的英文表达为“right to one"s likeness”,意指自然人对自己形象的支配权利。在古代法律体系中,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肖像权”概念。
在古罗马法时期,虽然罗马法对个人人格尊严有一定的保护措施,但并未明确提出肖像权的概念。随着日耳曼法的兴起,特别是在《查士丁尼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等重要法律文献中,逐渐出现了与肖像权相关的权利保护线索。在那些涉及形象使用、姓名滥用以及名誉损害的案件中,法院已经开始采取措施保护个人的形象不受非法侵犯。
肖像权这一法律概念的历史渊源与起源 图1
肖像权在现代民法中的确立
进入近现代社会后,“肖像权”的概念才逐步从传统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保护中独立出来,并成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美国学者威廉格雷厄姆在其经典著作《隐私权与公众利益》中指出,肖像权的确立深受英美法系个人主义思潮的影响。在英国普通法中,“禁止形象侵权”原则(Tort of Passing Off)的发展,为肖像权的独立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土壤。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拿破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等重要民法典的制定与颁布,在不同程度上对“肖像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国通过判例法确立了“形象权”(droit l"image),德国在19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中则明确提出“肖像权”。这些法律文件为“肖像权”这一概念的确立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肖像权在中国的发展
肖像权这一法律概念的历史渊源与起源 图2
将目光转向,“肖像权”作为一项的民事权利出现的时间相对较晚。清末民初,随着西方法律思想的引入,的法律体系开始吸收借鉴先进的外来法律制度。1903年,沈家本、伍廷芳等修订官员主持编译了《大刑律》,其中首次出现了与肖像权保护相关的内容。
进入20世纪后,《民法》在“人格权”章节中明确列举了包括肖像权在内的各项个利。而在新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肖像权”作为重要的人格权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之中。
“肖像权”这一法律概念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逐渐形成的。它既吸收了古代法系中对人格尊严保护的经验,也融合了现代个人主义思潮的影响。今天,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肖像权的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无论时代如何变迁,“肖像权”作为一项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承载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价值内涵始终不变。
通过对“肖像权这一说法什么时候出现的”的深入探讨,我们不仅能够更好地理解这一权利的历史渊源,也为在现代社会中加强对这一权利的法律保护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