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中的肖像权侵害构成要件解析

作者:锦夏、初冬 |

在当今数字化和信息化的时代,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的肖像权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而新闻媒体在采集、传播信息的过程中,往往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对他人肖像的使用。在这种背景下,如何界定新闻报道中肖像权侵害的构成要件,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肖像权的基本定义与相关法律规定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面部形象享有的专有权,包括制作、使用和公开肖像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18条的规定,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民法典》对肖像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扩调整。特别是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性条件,这意味着即使行为人并非出于营利目的,只要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仍然可能构成侵权。这一规定显着提升了对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的保护力度。

新闻报道中的肖像权侵害构成要件解析 图1

新闻报道中的肖像权侵害构成要件解析 图1

新闻报道中肖像权侵害的构成要件

在新闻报道领域,判断是否存在肖像权侵害行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构成要件入手:

(一)行为违法性

行为违法性是构成肖像权侵害的前提条件。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的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以下方式使用、公开他人肖像:

新闻报道中的肖像权侵害构成要件解析 图2

新闻报道中的肖像权侵害构成要件解析 图2

1. 制作、使用、公开:包括拍摄、录像、复印等方式获取肖像,并在报道中加以利用。

2. 丑化、污损:通过图像编辑软件对肖像进行恶意篡改,损害权利人形象。

3.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通过AI换脸等技术虚构或合成他人形象。

新闻媒体若未取得被采访对象的明确授权,擅自在报道中使用其肖像,则构成违法。

(二)主观过错

在新闻报道场景下,判定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需要结合具体情境进行分析。如果新闻机构在采编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则可能不承担责任。

若存在以下情形,则表明主观上具有过错:

- 事先未获得肖像权人的书面授权;

- 在使用肖像时明显超出报道范围,或以不当方式(如恶意剪辑、合成)处理图像;

- 知悉被拍摄对象的隐私权益却仍然公开传播。

(三)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在新闻报道中,常见以下几种损害表现形式:

1. 财产损失:肖像权人可能因此失去商业代言机会或其他经济利益。

2. 精神损害:未经同意的肖像使用可能导致权利人社会评价降低,造成心理压力或 reputational harm(名誉损害)。

(四)因果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的认定至关重要。这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关联。

新闻报道中肖像权侵害的具体表现形式

在实际操作中,新闻媒体对肖像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 未经许可拍摄和使用:记者在新闻采访中未获得被采访对象授权,擅摄并发布其照片或视频。

2. 过度编辑与合成:在后期制作中对肖像进行不当处理,导致形象受损。

3. 商业用途滥用:将新闻报道素材用于盈利性广告或其他商业活动。

合规建议

为了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新闻媒体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 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查机制:在采访前明确告知被拍摄对象肖像使用的范围,并取得书面同意。

2. 加强内部培训:提升记者和编辑的法律意识,确保采编过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3. 审慎处理敏感信息:对于涉及公众人物隐私或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需特别注意采集和传播方式。

随着社会对个人权益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新闻媒体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责的更应注重对他人肖像权的尊重。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与人格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将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

通过明确构成要件和规范操作流程,新闻媒体可以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其社会功能。这也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重要途径。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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