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犯人身权和名誉权的法条与保护措施》

作者:the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部以“法”命名的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法律基石。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其中分则包括物权、合同、人格权、家庭、继承等多个方面。在人格权部分,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侵犯人身权和名誉权的法条与保护措施。本文旨在分析民法典中有关侵犯人身权和名誉权的规定,以及相关保护措施的实践应用。

侵犯人身权和名誉权的法条

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他人不得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该条明确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无效,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实际案例中,如某网络公司未经公民同意,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侵犯公民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五条规定:“应当向公众或者特定对象表明其身份或者保持其尊严。”该条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名誉权,意味着公民有权维护其名誉尊严,他人不得侵犯。在实际案例中,如某媒体未经证实,对某人的名誉进行诽谤,构成对公民名誉权的侵犯。

保护措施

1. 担责原则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侵犯他人的人格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明确了侵犯人格权益的担责原则,即侵犯他人的人格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一原则体现了对公民人格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为公民提供了一个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的渠道。

2. 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犯人身权和名誉权的法条与保护措施》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犯人身权和名誉权的法条与保护措施》 图1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九条规定:“因侵犯他人的人格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明确了侵犯公民名誉权赔偿责任的具体内容,即侵犯公民名誉权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3.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该条明确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要求和措施。在实际案例中,如某人的名誉被诽谤,诽谤者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向被诽谤者道歉、赔偿损失等。

侵犯人身权和名誉权是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一种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民有权维护自己的人格权益和名誉尊严。在实际案例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和名誉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为公民提供了丰富的保护措施,包括担责原则、损害赔偿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只有全社会共同遵守民法典,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名誉权,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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