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总则对肖像权的保护与规定》

作者:眸光似星辰 |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在我国,肖像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身权利,得到了明确的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肖像权在现实生活中愈发受到关注。为了更好地保护肖像权,我国对肖像权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修订,新的《民法总则》对肖像权的保护与规定进行了更加明确、细致的条款设定。结合《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对我国肖像权的保护与规定进行探讨。

肖像权的保护

1.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总则》百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传播。”这一条款明确了自然人对自己肖像权的权利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传播他人的肖像。

2.肖像权不受侵犯

《民法总则》百三十三条规定:“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不得对肖像权进行侵害。”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也禁止对肖像权进行侵害。

肖像权的法律规定

1.肖像权的期限

《民法总则》百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肖像权期限为生理性别所持续的时间。”这一条款明确了肖像权的期限,即肖像权自自然人出生时开始,至其死亡时终止。

2.肖像权的许可

《民法总则》百三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有权要求使用人支付报酬。”这一条款明确了自然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但许可他人使用时应当支付报酬。自然人还可以拒绝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权的损害赔偿

《新民法总则对肖像权的保护与规定》 图1

《新民法总则对肖像权的保护与规定》 图1

1.肖像权被侵害的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总则》百三十六条规定:“他人侵害自然人的肖像权,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款明确了肖像权被侵害时,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的承担责任。

2.肖像权被滥用时的损害赔偿

《民法总则》百三十七条规定:“他人滥用自然人的肖像权,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款明确了肖像权被滥用时,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的承担责任。

新的《民法总则》对肖像权的保护与规定进行了更加明确、细致的条款设定,从肖像权的保护、法律规定、许可使用、损害赔偿等方面对肖像权进行了全面的修订。这将为我国肖像权的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有助于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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