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尊严权与肖像权关系:保护与利用的平衡

作者:Like |

人格权与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人格权是指享有的,体现其人格价值和的权利,包括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肖像权是指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进行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在现代社会,人格权与肖像权的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平衡问题日益凸显,如何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既保障的人格,又充分发挥社会资源的价值,成为法律工作者关注的焦点。

人格权与肖像权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身不受侵犯。任何,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的人身,禁止非法搜查的身体。”本条明确规定了的人身权,包括名誉权、肖像权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八条规定:“享有生命、健康、姓名、肖像、荣誉、隐私、通信和秘密权等权利。国家保护的人格权利,禁止对进行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光荣权侵犯和其他侵犯人格权利的行为。”该条明确了的人格权的内容,包括肖像权。

人格权与肖像权的保护与利用平衡

1. 保护的人格权

人格尊严权与肖像权关系:保护与利用的平衡 图1

人格尊严权与肖像权关系:保护与利用的平衡 图1

(1)名誉权保护。名誉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对他人进行评价、传播其品德、才干、声望、信誉等各方面的权利。名誉权是人格尊严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民的名誉和人格尊严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赔偿。

(2)肖像权保护。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进行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公民有权决定其肖像的利用方式和场合,如未经公民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公民的肖像进行商业活动等。

2. 利用的人格尊严权

人格尊严权与肖像权的利用是不可或缺的,在新闻报道、广告宣传、文化交流等方面。在保护人格尊严权的也应尊重和保障肖像权的利用。在允许肖像权利用的情况下,应注意以下几点:

(1)遵循公民的意愿。在利用公民的肖像权时,应尊重公民的意愿,如公民明确表示不愿意将自己的肖像用于商业活动等,应予以尊重。

(2)保护肖像的完整性。在利用公民的肖像权时,应保护肖像的完整性,不得进行修改、丑化等不当行为。

(3)用于正面的目的。在利用公民的肖像权时,应主要用于正面的目的,如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等,避免用于不正当目的。

人格尊严权与肖像权的保护与利用平衡问题是现代社会法律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在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的充分发挥社会资源的价值,需要我们充分认识到这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并依法加以保护。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民法知识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