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共益债务的概念、分类与司法实践

作者:巷尾姑娘 |

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综用,企业的财务状况可能逐渐恶化。当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时,依法申请破产成为了维护债权人权益和实现市场有序退出的重要法律程序。在此过程中,“共益债务”作为一个关键性的法律概念,发挥了重要的调节作用。深入探讨破产法中“共益债务”的概念、分类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破产法共益债务的概念界定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这种债务不仅有助于维护企业的经营价值,也为 creditors 的权益实现提供了必要的保障机制。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共益债务主要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形: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等。这些债务虽然发生于破产程序启动后,但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实现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最。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credtors”一词在中文语境中通常被翻译为“债权人”,但在正式法律文件中应以中文表述为准。

破产法共益债务的概念、分类与司法实践 图1

破产法共益债务的概念、分类与司法实践 图1

破产法共益债务的主要分类

(一) 因合同继续履行引发的债务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为了维持企业的经营价值,可能会要求与之订立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相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情形下所产生的债务即为因合同继续履行而产生的共益债务。

破产企业A公司与设备供应商B公司签订了一项设备采购合同,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为了使A公司的生产能够持续进行,管理人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相应货款。在此情况下,A公司需向B公司支付的货款即属于因合同继续履行而产生的共益债务。

(二) 因不当得利引发的债务

管理人在清理财产过程中发现,债务人曾获得过种利益,但这种利益并没有合法依据。此时,管理人需要依法要求债务人返还这些不正当利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即为因不当得利而产 生的共益债务。

1. 因不当得利产生的返还款项

破产企业C公司曾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从D公司获取了一笔资金。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发现这一情况后,依法要求C公司向D公司返还这笔资金。在这一返还过程中所涉及的债务即为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共益债务。

2. 因不当行为产生的相关费用

除了返还款项,如管理人因追讨不当利益需支付其他相关费用时,这些费用也应当纳入共益债务范畴。

(三) 因维持企业经营支出的费用

为了使企业的生产能够持续进行,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需要投入一定的运营成本。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均属于维持企业经营支出而产生的共益债务。

破产企业E公司有20名员工。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管理人仍需支付这些员工的工资以及缴纳相应的社会保 险费用。这部分支出即为因维持企业经营支出而产生的共益债务。

(四) 其他性质的债务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其他一切为了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产生的债务也都应被认定为共益债务。

包括:管理人在履行管理职责时发生的日常办公费用;因召开债权人会议或进行财产评估所产生的必要支出等。

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与司法实践

在破产程序中,不同性质的债权因其优先顺序的不同,其清偿顺序也存在差异。而共益债务作为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服务的一种特殊债务,在清偿顺序上享有一定的优先性。

(一) 共益债务与其他破产费用的区别

1. 破产费用:主要是指破产程序本身所需要的各项支出,法院受理费、管理人报酬等。

2. 共益债务:是指为了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虽然两者在一定程度上都服务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但 bankruptcy costs 一词在英文中通常译作“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属于不同的概念范畴。

(二) 共益债务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章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有权以依法代表人或者承租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这表明,共益债务在性质上不同于普通债权。

破产法共益债务的概念、分类与司法实践 图2

破产法共益债务的概念、分类与司法实践 图2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认定因继续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并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在破产案件中,管理人要求继续履行与供应商的合同以维持企业的生产,所产生的债务即为共益债务,应当优先清偿。

(三) 共益债务的具体范围与司法裁量权

由于法律条文并未对共益债务的具体范围做出详尽列举,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判定。这一特点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也增加了司法实践中的难度。

破产企业F公司为了维持生产,未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即自行与供应商签订了一项紧急合同。在此情况下,管理人要求该供应商继续履行的债务是否属于共益债务,需要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判定。

共益债务在重整程序中的特殊地位

在破产法中,重整程序作为一项旨在帮助企业恢复生机的重要制度安排,其成功与否往往与共益债务的妥善处理密切相关。在这一程序中,共益债务的具体认定和清偿顺序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 共益债务认定标准的放松

为了提高重整成功的可能性,相关法律通常会对重整程序中的共益债务作出特别规定。些情况下管理人无需取得债权人会议同意即可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并产生相应债务,这种情形下的债务更易被认定为共益债务。

(二) 共益债务的豁免与重整计划的制定

在重整计划中,管理人通常需要对债务人的未来偿债方案作出详细安排。这一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理共益债务就成了一个关键问题。有时,为了使重整具有可行性,些共益债务可能会被部分豁免或延期清偿。

(三) 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裁量作用

在具体案件中,法官需要综合考虑重整成功的可能性、债权人利益平衡等因素,对共益债务的具体认定和清偿顺序作出合理判断。这种做法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也为司法实践中的灵活操作提供了空间。

在破产重整案件中,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允许管理人在不取得全体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继续履行些关键合同,并将由此产生的债务认定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从而确保了企业的持续经营。

共益债务制度的完善建议

尽管我国的破产法体系在不断完善之中,但在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一) 进一步细化共益债务的具体范围

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的方式,对共益债务的具体认定标准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以减少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幅度过大所带来的不确定性。

(二) 完善重整程序中对共益债务的特别规定

建议进一步加强对重整程序中对共益债务的相关规定的细化,明确规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和限制条件,从而提高重整程序的操作性。

(三) 加强法官培训与案例指导

通过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或加强法官业务培训的方式,不断提高法官对共益债务案件的审判水平,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作为破产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共益债务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企业持续经营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尽管目前相关的理论与实践仍在不断完善之中,但可以预期,在未来随着我国法治环境的不断改善和司法实践的积累,共益债务制度将更加完善,并为解决企业破产难题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支持。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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