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百七十九条规定:关于建筑物抵押权的设立与变更》
物权法百七十九条规定:关于建筑物抵押权的设立与变更
在我国《物权法》百七十九条中,对建筑物抵押权的设立与变更作出明确规定。围绕该条款展开分析,探讨建筑物抵押权的设立、变更条件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建筑物抵押权的设立
根据《物权法》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建筑物抵押权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抵押权客体:建筑物抵押权的客体必须是建筑物。建筑物是指具有可供抵押的财产,能够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建筑物。
2. 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是指拥有建筑物所有权或者合法权利的人。抵押权人享有对抵押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
3. 抵押合同:抵押权的设立必须要有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载明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等相关内容,并经抵押权人、抵押人、登记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4. 登记机构:建筑物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应当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机构是指负责对抵押权设立、变更、转让进行登记的部门。
当以上条件均满足时,抵押权人便可以依法设立建筑物抵押权。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人便可以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等。
建筑物抵押权的变更
建筑物抵押权的变更,是指在抵押权设立后,因抵押权人、抵押物或者抵押合同的变更,导致抵押权设立、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现象。根据《物权法》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建筑物抵押权的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抵押权人:抵押权变更时,抵押权人必须是合法的。合法的抵押权人是指在抵押权设立时,拥有建筑物所有权或者合法权利的人。
2. 抵押合同:抵押权变更必须有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载明抵押权的变更、转让等相关内容,并经抵押权人、抵押人、登记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3. 登记机构:抵押权变更、转让时,应当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机构是指负责对抵押权变更、转让进行登记的部门。
当以上条件均满足时,抵押权人便可以依法变更建筑物抵押权。抵押权变更后,抵押权人便可以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等。
建筑物抵押权的消灭
建筑物抵押权消灭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抵押权消灭:抵押权设立后,因抵押权人的消灭、抵押物的灭失等原因,导致抵押权消灭。
《物权法百七十九条规定:关于建筑物抵押权的设立与变更》 图1
2. 抵押权转让: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将抵押权转让给第三人。此时,原抵押权消灭,第三人为抵押权人。
3. 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抵押合同因故解除。此时,原抵押权消灭,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抵押权。
《物权法》百七十九条对建筑物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作出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确保抵押权的合法设立、变更和消灭。有关部门也应当依法对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进行登记,确保抵押权的有效运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