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规定:玻璃窗的权属与保护

作者:Shell |

在我国物权法体系中,关于玻璃窗权属与保护的规定较为分散,涉及到的法律条文也较为繁杂。为使广大读者更加清晰地了解这一问题,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玻璃窗的权属与保护进行系统阐述。

物权法规定:玻璃窗的权属与保护 图1

物权法规定:玻璃窗的权属与保护 图1

玻璃窗的权属

根据《物权法》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的设备、设施或者其他附属设备、设施的权属,应当依法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对于玻璃窗而言,亦应视为附属设备、设施的一部分。在建筑物、构筑物权属登记中,玻璃窗的权属问题也需要予以明确。

玻璃窗的保护

1.玻璃窗的绝对权属保护

根据《物权法》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的设备、设施或者其他附属设备、设施的权属,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在这一条款中,玻璃窗作为附属设备、设施的一部分,同样享有法律保护。在实际操作中,若他人侵犯玻璃窗的权属,权利人可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玻璃窗的派生权属保护

根据《物权法》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的设备、设施或者其他附属设备、设施的权属,依法应当登记的,未登记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予以登记。”在此规定中,玻璃窗的权属保护问题亦需关注登记的实际情况。如未进行登记,则需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玻璃窗作为建筑物、构筑物的附属设备、设施,其权属与保护问题需依法进行明确。在实际操作中,权利人应积极进行权属登记,以保障自身权益。对于侵犯玻璃窗权属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制止和追责,确保物权法关于玻璃窗权属与保护的规定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民法知识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