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8条与第20条的相关解读

作者:ぁ風の沙ǒ |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问题。我国《物权法》百八十二条和百二十条是物权法中较为重要的条款,分别规定了地役权设立和地役权消灭的问题。

我们来了解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权利人为了自己使用他人的不动产,而取得对他人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的一种用益物权。地役权的设立,通常需要权利人向他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称为地役权费用。地役权的消灭则通常发生在地役权期限届满、被消灭事由出现或者权利人放弃地役权的情况下。

我国《物权法》百八十二条对地役权的设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地役权,权利人应当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地役权不生效。”这一条一款一款地解释了地役权的设立条件、登记程序以及未办理登记的地役权不生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该法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地役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这是地役权设立的基本条件,未经登记,地役权不生效。登记机构可以是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也可以是权利人和他人协商确定的其他机构。

《物权法》第18条与第20条的相关解读 图2

《物权法》第18条与第20条的相关解读 图2

2. 权利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供附带地役权的具体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役权的种类、期限、范围、费用等。

3. 权利人应当支付地役权费用。地役权费用是权利人为了取得地役权而支付给他人的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费用、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地役权费用等。

若地役权未办理登记,则根据《物权法》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地役权不生效。这意味着,未经登记的地役权在法律上不具备地役权的效力,权利人不能依法享有地役权所对应的权益。未经登记的地役权费用也应由权利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物权法》百二十条对地役权消灭的规定作出明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地役权期限届满。地役权的期限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地役权的有效期限。地役权期限届满后,权利人不再享有地役权。

2. 权利人放弃地役权。权利人可以自由放弃地役权,放弃地役权后,权利人不再享有地役权。

3. 他人侵害地役权。当他人的行为侵害地役权时,地役权消灭。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4. 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指的是除上述情况之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其他原因。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约定、登记机构的决定等。

我国《物权法》百八十二条和百二十条对地役权的设立和消灭作出了明确规定。地役权的设立必须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地役权不生效。地役权的消灭则可以由多种原因引起。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地役权的性质、特点以及相关法律制度,从而在实际生活中更加明确地认识和处理地役权问题。

《物权法》第18条与第20条的相关解读图1

《物权法》第18条与第20条的相关解读图1

《物权法》是我国现行的一部重要法律,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第18条与第20条是关于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重要规定,对于保障物权关系的正常运行,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需要明确物权法第18条与第20条的具体内容。第18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登记的,自登记时起生效。”而第20条则规定:“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物权不生效。”

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一点,那就是我国实行的是物权法定原则,也就是说,物权的种类、内容、范围等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关于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第18条和第20条的规定是对物权法定原则的明确体现。

第18条和第20条具体规定了哪些内容呢?我们接下来一起分析。

根据第18条的规定,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需要登记的,自登记时起生效。这一规定明确了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必须经过登记,只有经过登记的物权才能生效。这有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未经权利人同意的物权变动,也防止权利人因未经登记而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而根据第20条的规定,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物权不生效。这一规定明确了未办理登记的物权将不生效,也就是说,权利人无法依法主张该物权。这对于防止权利人滥用物权,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也需要注意到,虽然第18条和第20条明确规定了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必须经过登记,未登记的物权不生效,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并未办理登记。这既可能导致权利人无法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也可能导致义务人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对于权利人而言,应当积极办理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登记手续,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义务人而言,则应当注意未经权利人同意的物权变动可能不生效,从而避免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也我国《物权法》对于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规定,是为了维护物权关系的正常运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当遵循《物权法》的规定,合法、合规地办理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手续,以实现物权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物权法第18条与第20条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重要规定,对于保障物权关系的正常运行,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应当深入理解这两条规定的具体内容,依法、合规地办理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手续,以实现物权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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