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16条:关于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规定

作者:安ぷ諾淺陌 |

物权的设立

物权的设立,是指物权的初始取得,即权利人对于特定物产享有权利的过程。在我国《物权法》第116条中,对物权的设立作出明确规定:“物权的设立,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依法登记,自登记时起生效。”

设立物权的依据应当是法律的规定。法律对于物权的设立有一定的规定和限制,只有遵守法律规定,才能实现物权的设立。设立物权的程序应当是依法登记。登记是物权设立的重要程序,只有经过依法登记,物权才能设立。设立物权的時間应当是自登记時起生效。也就是说,物权的设立從登记之时起生效,登记之前的一切行為均不具有物权设立的效果。

物权的变更

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性质、内容或者范围发生变化的过程。在我国《物权法》第116条中,对物权的变更作出明确规定:“物权的变更,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依法登记,自登记时起生效。”

变更物权的依据应当是法律的规定。法律对于物权的变更有一定的规定和限制,只有遵守法律规定,才能实现物权的变更。变更物权的程序应当是依法登记。登记是物权变更的重要程序,只有经过依法登记,物权才能变更。变更物权的時間应当是自登记時起生效。也就是说,物权的变更從登记之时起生效,登记之前的一切行為均不具有物权变更的效果。

物权的转让

物权的转让,是指物权的权利人将物权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过程。在我国《物权法》第116条中,对物权的转让作出明确规定:“物权的转让,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依法登记,自登记时起生效。”

转让物权的依据应当是法律的规定。法律对于物权的转让有一定的规定和限制,只有遵守法律规定,才能实现物权的转让。转让物权的程序应当是依法登记。登记是物权转让的重要程序,只有经过依法登记,物权才能转让。转让物权的時間应当是自登记時起生效。也就是说,物权的转让從登记之时起生效,登记之前的一切行為均不具有物权转让的效果。

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权利人失去了对物权的权利的过程。在我国《物权法》第116条中,对物权的消灭作出明确规定:“物权的消灭,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依法登记,自登记时起生效。”

消灭物权的依据应当是法律的规定。法律对于物权的消灭有一定的规定和限制,只有遵守法律规定,才能实现物权的消灭。消灭物权的程序应当是依法登记。登记是物权消灭的重要程序,只有经过依法登记,物权才能消灭。消灭物权的時間应当是自登记時起生效。也就是说,物权的消灭從登记之时起生效,登记之前的一切行為均不具有物权消灭的效果。

《物权法》第116条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我国物权法律制度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通过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规定,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该条款也为法律工作者提供了明确的实践指南,有助于提高我国物权法律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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