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百五十五条规定:物权变动的登记与生效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于特定财产享有直接支配的权利。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都应当通过登记来表现其效力。我国《物权法》百五十五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物权不生效。”围绕《物权法》百五十五条规定展开,探讨物权变动的登记与生效问题。
物权变动的登记
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必须通过登记才能表现其效力。登记,是指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上,以对抗第三人的行为。根据《物权法》百五十五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物权不生效。
(一)登记的种类
物权的登记可以分为设定登记、变更登记和转让登记。设定登记,是指物权的初始登记,即物权的设立。变更登记,是指物权的变更登记,即物权的性质、内容或者范围发生变更。转让登记,是指物权的转让登记,即物权的权利人将物权转让给第三人。
(二)登记的程序
《物权法》百五十五条规定:物权变动的登记与生效 图1
物权的登记,应当符合《物权法》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百五十五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办理登记。具体程序如下:
1. 登记的申请。权利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2. 登记的审查。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登记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合法的,应当批准登记。
3. 登记的登记簿。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申请记载于登记簿上,作为登记的依据。
4. 登记的效力。自登记簿记载之日起,物权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物权生效。
物权变动的生效
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自登记簿记载之日起生效。物权的生效,意味着权利人对于特定财产享有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对抗第三人。未办理登记的物权,不生效,权利人不能对第三人主张物权。
(一)登记的对抗力
物权的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对登记权利人的物权主张,不得成立。即未经登记,第三人不能主张物权。
(二)登记的效力的扩张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未办理登记的物权不生效,但登记后,可以依法对抗第三人。这体现了物权登记效力的扩张。
《物权法》百五十五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物权不生效。物权的登记,不仅是对物权变动的记录,而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自登记簿记载之日起生效。未办理登记的物权,不生效,权利人不能对第三人主张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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