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37条解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及法律适用

作者:じ☆ve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作为我国调整不动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在规范土地、房屋等重要财产关系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物权法》第137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是构建我国土地市场秩序和不动产物权体系的重要条款。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深度解析《物权法》第137条的内涵、外延及其对实践的影响。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占用、使用并收益的权利。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国有土地为客体,以有偿取得为基础,具有期限性、可转让性和他人性等特征。根据《物权法》第137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包括出让和划拨,其他形式则需另行通过法律规定或者行政授权。

实践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往往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密切相关。该权利不仅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也能保障土地利用效率和社会公共利益需求。由于其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物权法》第137条的核心内容

《物权法》第137条解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及法律适用 图1

《物权法》第137条解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及法律适用 图1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

根据《物权法》第137条第1款:“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方式出让或者划拨。”这一条款明确指出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两种主要设立方式:出让和划拨。

1. 出让

土地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途土地的供应,体现了“有偿使用”的原则。《物权法》第137条明确指出,土地出让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2. 划拨

土地划拨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无偿转移给使用者的行为。这种方式通常用于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非营利性项目用地的供应。虽然同样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之一,但其适用范围和程序与出让有着显着区别。

(二)其他设立方式的限制

《物权法》第137条还明确规定:“本节规定的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必须由法律另行规定或者经过的特别授权。这意味着除出让和划拨之外,任何其他的土地使用方式都需要严格的法律依据,确保土地市场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物权法定原则对设立方式的影响

(一)物权变动的效力

《物权法》第137条的规定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根据该原则,不动产物权的类型和变动方式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新的物权种类或改变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

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必须遵循出让或者划拨这两种方式,其他形式的权利设定可能会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不足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如果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权益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二)对土地市场的规范作用

《物权法》第137条解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及法律适用 图2

《物权法》第137条解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及法律适用 图2

《物权法》第137条通过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方式的严格规范,确保了土地市场的秩序性。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国有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也能保障土地作为重要资源能够合理流动和配置,并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

对司法实践和行政管理的启示

(一)法律适用的具体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界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是一项复杂的工作。特别是在涉及土地抵押、转让等权利处分时,必须严格依照《物权法》第137条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行政监管与法律保障的结合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不仅关系到经济和社会发展,还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维护。相关行政机关在实施土地审批和管理活动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法性。

《物权法》第137条作为我国土地法律体系的核心条款,在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方式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严格遵循该条款的规定,不仅能够保障不动产物权的顺利流转,还能维护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应当进一步加强对《物权法》第137条的理解和适用,确保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活动始终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这不仅是实现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的需要,也是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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