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考题物权法解析与备考策略
2015 年司考题物权法解析与备考策略
2015 年司法考试中,物权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科目,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重点对 2015 年司考物权法试题进行解析,并为大家提供备考策略。
2015 年司考物权法试题解析
(一)选择题
1.下列关于物权行为的表述,哪一項是正确的?
A.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登记的,自登记时起生效。
B.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登记的,自登记时起生效,未经登记,物权不生效。
C.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登记的,自登记时起生效,未登记的,物权依然有效。
D.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不需要登记,自合同生效时起生效。
2015年司考题物权法解析与备考策略 图1
答案:B。
2.关于下列哪些选项,我国《物权法》予以承认和保护?
A.地役权
B.抵押权
C.质权
D.担保物权的设定
答案:ABC。
(二)案例分析题
甲拥有一块土地,与乙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将土地使用权让与乙。乙支付了全部的转让款,甲将土地使用权交付给乙。乙在接收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用于建设。一段时间后,乙因欠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支付了全部的转让款,并接收了土地使用权。此时,甲要求乙返还原土地,乙则要求丙返还原土地。对此,法院如何判断?
答案:根据我国《物权法》第 129 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受让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也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设定为其他权利。乙与甲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乙转让土地使用权给丙时,丙成为土地使用权人。丙应当返还原土地使用权给甲。
(三)论述题
请论述预告登记的法律效果及其与物权登记的关系。
答案:预告登记是指在物权变动之前,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由请求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经登记机构登记记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预告登记的法律效果有:一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预告登记的登记结果可以对抗任何对权利人的土地使用权提出主权要求的人,包括已经登记的登记权利人。二是给予权利人一定的保护。即使第三人在预告登记之后提出主权要求,权利人也可以请求登记机构撤销登记。三是鼓励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权利人可以通过预告登记,及时保护自己的土地使用权,避免因忘记登记而丧失权利。预告登记与物权登记的关系在于:一方面,预告登记是在物权登记之前进行的,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预告登记经过登记机构登记后,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而物权登记则不具有这种效果。
2015 年司考物权法备考策略
(一)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注重案例分析
司考物权法试题既考查理论知识,又考查实际应用。备考时应当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注重案例分析。对于理论知识,应当深入理解,对于案例分析,则应当注重分析过程,掌握分析方法。
(二)精选试题,进行重点突破
在备考过程中,应当精选试题,针对重点难点进行重点突破。对于重复出现的重点知识点,应当加强记忆和理解,熟练掌握相关理论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