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88条规定解读:关于物权变动的规定

作者:R.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百八十八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登记的,自登记时起生效。”该条的规定对于物权的变动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不仅涉及到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等,而且也涉及到物权的消灭等问题。对于该条的解读,对于理解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物权的设定

物权的设定,是指通过法律的规定,为权利人设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权利。在我国,《物权法》第188条规定:“物权的设定,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登记的,自登记时起生效。”设定物权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登记,自登记时起生效。

我国《物权法》百八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设定,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自登记时起生效。”这就要求,土地使用权设定必须经过登记,只有经过登记,物权才会生效。

物权的变更

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关系的改变,包括物权的性质、内容、范围等方面的改变。在我国,《物权法》第188条规定:“物权的变更,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登记的,自登记时起生效。”变更物权也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登记,自登记时起生效。

我国《物权法》百八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变更,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自登记时起生效。”这就要求,土地使用权变更必须经过登记,只有经过登记,物权才会生效。

物权的转让

物权的转让,是指物权的权利人将物权的权利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新的权利人。在我国,《物权法》第188条规定:“物权的转让,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登记的,自登记时起生效。”物权的转让也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登记,自登记时起生效。

我国《物权法》百八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自登记时起生效。”这就要求,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经过登记,只有经过登记,物权才会生效。

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关系终止,权利人失去了对财产的权利。在我国,《物权法》第188条规定:“物权的消灭,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登记的,自登记时起生效。”物权的消灭也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登记,自登记时起生效。

我国《物权法》百八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消灭,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自登记时起生效。”这就要求,土地使用权消灭必须经过登记,只有经过登记,物权才会生效。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百八十八条规定解读,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都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登记,自登记时起生效。这不仅体现了我国物权法对于物权变动的严格规定,而且也体现了我国物权法对于物权变动的重视和保护。作为权利人和义务人,都应当了解和遵守该条法律规定,以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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