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权法第59条释义:关于物权设立、变更、转让的规定
关于物权设立、变更、转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 规定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的法律规定。条文原文如下:
第五十九条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
物权的设立,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1. 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物权不生效。
2. 设立物权的具体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物权的变更,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1. 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物权不生效。
2. 变更物权的具体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物权的转让,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1. 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物权不生效。
2. 转让物权的具体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的效力,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物权设立、变更、转让的法律规定。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是物权法中物权变动的基本方式。物权的设立,是指物权的初始取得,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性质、内容、范围发生变化,物权的转让,是指物权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的效力,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