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关于物权变动的规定

作者:Kill |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关于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定。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或者权利限制发生变化的法律现象。物权变动包括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本条规定了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种类及其法律效果。

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

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是:物权的取得、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物权的取得和变更,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物权的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物权的消灭,应当遵循依法定的程序。

物权的种类

物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一)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完全、排他、永久的权利。物权的取得和变更,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物权的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物权的消灭,应当遵循依法定的程序。

(二)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用益物权的取得和变更,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用益物权的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用益物权的消灭,应当遵循依法定的程序。

(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债务的履行,以其财产为担保的权利。担保物权的取得和变更,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担保物权的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担保物权的消灭,应当遵循依法定的程序。

物权的法律效果

物权的法律效果包括:物权的权利人享有相应的权利;物权的权利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物权的取得,应当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物权不生效。物权的变更、转让、消灭,应当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物权不生效。物权的权利人享有物权的追诉权。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法对侵权人采取法律措施。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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