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57、58条:建筑物物的权属及转让规定

作者:Kill |

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是调整我国民事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物权法57、58条关于建筑物物的权属及转让规定,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的物权权益,促进 real estate transactions,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筑物物的权属

根据《物权法》第五百九十九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权属,应当依法登记,自登记时起生效。未登记的,设定、变更、转让、出租、抵押等物权行为无效。建筑物物的权属以依法登记为原则。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建筑物物的转让

1.建筑物物的转让,是指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的行为。根据《物权法》第五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的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建筑物、构筑物已经依法登记;(二)转让人和受让人已经依法订立买卖合同;(三)受让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

物权法57、58条:建筑物物的权属及转让规定 图1

物权法57、58条:建筑物物的权属及转让规定 图1

2.建筑物、构筑物的转让,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第五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的转让,应当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转让行为无效。

建筑物物的权属变更

1.建筑物物的权属变更,是指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的行为。根据《物权法》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变更,应当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变更行为无效。

2.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变更,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变更,应当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变更行为无效。

建筑物物的权属转让合同的效力

1.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转让合同,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关于建筑物、构筑物权属变更的合同。根据《物权法》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转让合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转让人和受让人已经依法订立买卖合同;(二)受让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

2.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合同无效。

物权法57、58条关于建筑物物的权属及转让规定,为我国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稳定的法律依据。只有依法办理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变更、转让手续,才能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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