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锡林郭勒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指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锡林郭勒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共分为五章,包括:
章 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法律依据、宗旨、原则等基本内容。
消费者的权益。明确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接受教育的权利、参与权、组织权、受尊重的权利、救济权等。
经营者的义务。明确了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基本义务,包括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明示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促销方式、售后服务、履行合同等。
消费者组织的职责。明确了消费者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形式、职责等。
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消费者协会、有关部门以及经营者等在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承担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锡林郭勒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图1
章 总则
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范围内的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旨在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
第四条 本条例由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消费者的权益
第五条 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选择权: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数量和价格等。
(四)评价权:消费者有权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价格等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六条 消费者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第七条 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满意时,有权依法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退货、赔偿等义务,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解释和答复。
第八条 消费者有权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价格等提出批评和建议,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经营者的义务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
(二)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三)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四)在商品或者服务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五)对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安全、健康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善或者及时告知消费者的;
(六)拒绝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提出的更换、修理、退货等要求;
(七)拒绝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提出的个人信息保护要求。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保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确保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进行明示,不得使用虚假降价、折扣、促销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交付、安装、维修等环节进行规范,确保服务过程中的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
投诉处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可以向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经营者或者有关部门投诉,要求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经营者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应当及时、真实、全面地核查投诉内容,并按照投诉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告知消费者处理结果。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图2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经营者拒绝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提出的更换、修理、退货等要求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修改、废止,由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