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商品交易和服务的消费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对自身消费权益保护有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 图1
第五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和环境的权利。
第六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 消费者有权对、使用的商品和服务进行评价、比较和选择。
第八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经营者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
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以下基本权益:
(一)安全权:消费者在、使用商品和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二)知情权:消费者有权获得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性能、用途、成分、配置、维修等事项享有知情权。
(三)选择权:消费者有权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时间、地点等。
(四)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使用商品和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权利得到公平对待的权利。
(五)维护权利权:消费者有权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经营者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
第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对、使用的商品和服务进行评价、比较和选择。
消费者的义务
第十三条 消费者在、使用商品和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和诚信。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使用商品和服务时,应当遵守生产者、经营者的说明和指引,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五条 消费者在、使用商品和服务时,应当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性能、用途、成分、配置、维修等方面的信息,不得盲目、使用。
第十六条 消费者在、使用商品和服务时,应当保护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其商业信誉。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第十七条 国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监督和协调。
第十八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应当依法对生产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应当接受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
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举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处理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准确地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处理进行监督。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生产者、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要求或者承诺不履行,或者拒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责任,由法律、法规规定。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15日发布,根据2013年3月15日《令》第661号次修订,根据2021年3月26日《令》第763号第二次修订)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