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交易和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及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办法 图1
第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经营者积极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责任,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消费者的权益
第五条 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二)选择权:消费者有权选择、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时间、地点等;
(三)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经营者应当提供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的商品或者服务;
(四)请求赔偿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承担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的赔偿责任;
(五)受教育权:消费者有权获得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使用方法等有关知识的教育。
第六条 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评价、比较和选择,并可以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使用方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消费者对自身在、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的广告、宣传、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经营者的义务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夸大或者隐瞒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明示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计量、交付和支付等事项,确保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的知悉权。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保证承担责任,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或者服务及时进行处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有害物质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监督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不得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威胁、恐吓、侮辱、畅通不畅或者拒绝处理。
争议解决
第十六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可以依法处以其违法所得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