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侵权纠纷是否一般都要鉴定?

作者:夨吢控ゞ |

随着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医疗侵权纠纷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医学专业知识和繁琐的法律程序,如何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医疗损害鉴定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在责任认定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实践中关于“是否所有医疗侵权纠纷都需要进行鉴定”的争议也随之浮现。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探讨医疗侵权纠纷中鉴定的必要性、适用范围及其局限性,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医疗侵权纠纷中的鉴定问题概述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在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由专业的鉴定机构根据现有证据,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关键问题进行技术性分析和判断的过程。其目的是为法官提供专业意见,辅助裁判。

医疗侵权纠纷是否一般都要鉴定? 图1

医疗侵权纠纷是否一般都要鉴定? 图1

并非所有医疗侵权纠纷都需要进行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鉴定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

1. 事实争议较大:当医患双方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关键事实存在重大分歧时,可以通过鉴定明确责任。

医疗侵权纠纷是否一般都要鉴定? 图2

医疗侵权纠纷是否一般都要鉴定? 图2

2. 专业技术问题:对于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医学判断(如手术并发症、药物不良反应等),需要借助专家意见进行认定。

一些案件可能并不需要鉴定即可作出裁判。在医疗机构明显违反诊疗规范导致患者损害且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法官可以直接判决医疗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医疗侵权纠纷中“是否需要鉴定”的司法考量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是否需要鉴定”往往取决于以下因素:

(一)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转移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可以就“不存在诊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医疗机构能够通过病历资料等证据充分证明其诊疗行为符合规范,则无需进行鉴定。

(二)患者权益保护与司法公平

在一些案件中,虽然医疗机构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无过错,但因患者损害后果严重、案情复杂,法院仍可能要求进行鉴定以确保裁判的公正性。这种做法体现了对患者权益的倾斜保护。

(三)“以鉴代审”的争议

在部分司法实践中,存在过度依赖鉴果的现象,即“以鉴代审”。这种做法实质上弱化了法官的独立判断权,可能导致裁判不公。在些案件中,即使鉴论存在疑问或矛盾,法院仍直接采信鉴定意见作出判决。

对医疗侵权纠纷中鉴定必要性的思考

(一)鉴定的局限性

1. 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医学问题本身具有的复杂性和模糊性可能导致不同鉴定人得出不同的。

2. 鉴定程序不规范:个别案件中可能存在鉴定机构资质不足、鉴定过程不透明等问题,影响结果的公信力。

(二)非鉴定方式的可行性

在些情况下,无需进行鉴定即可作出裁判。

当医疗机构已经承认存在过错且愿意承担责任时,可以直接调解解决。

如果损害后果明显与医疗行为无关(如患者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也可以直接判决驳回诉请。

对司法实践的改进建议

(一)完善鉴定程序

1. 加强资质管理:严格规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确保其专业性和中立性。

2. 提高透明度:允许双方当事人参与鉴定过程,并提供复检机会,保障知情权和异议权。

(二)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鼓励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医疗侵权纠纷,减少对鉴定的过度依赖。引入医学专家作为中立第三方发表意见,为法官提供参考依据。

(三)强化法官专业能力

加强对法官的培训,提升其在涉及复杂医学问题时的判断能力和法律适用水平,以减少“以鉴代审”现象的发生。

医疗损害鉴定在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司法实践中,是否需要进行鉴定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和双方当事人意愿,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尽量简化程序。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官专业能力的提升,医疗侵权纠纷的解决机制将更加科学、高效。

(本文仅为学术探讨,具体法律适用请以官方发布为准)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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