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3条的相关规定:保护原创,鼓励创新

作者:凉城 |

著作权法是我国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作品权利的一部专门法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对我国著作权保护体行了全面规定。该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作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知识产物。”从此,具有独创性的知识产物,无论是文学、艺术还是科学领域,都受到我国著作权的保护。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知识产物。以下几种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1. 文字作品:包括小说、诗词、散文、论文、报告文学、新闻报道等。

2. 美术作品:包括绘画、雕塑、摄影、插图、设计等。

3. 音乐作品:包括歌曲、乐曲、舞蹈等。

4. 戏剧作品:包括剧本、导演、表演等。

5. 电影、电视、广播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广播剧等。

6. 摄影作品:包括摄影、摄像等。

7. 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网站等。

8. 建筑作品:包括建筑设计、建筑模型等。

9. 工程设计:包括建筑、机械、电器、通信等设计。

10. 植物新品种权:包括植物的品种、培育方法等。

11. 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作品是原创的,不是对他人作品、成果的抄袭、模仿或者重复。另外,作品还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这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不包括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等国家机关的公文,以及新闻报道和通讯报道等。

著作权法第3条的相关规定:保护原创,鼓励创新 图1

著作权法第3条的相关规定:保护原创,鼓励创新 图1

鼓励创新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作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知识产物。”这一规定明确了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即具有独创性的知识产物。对于创作者来说,这意味着只有那些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有利于激发创作者的创新意识,鼓励他们进行更多的创新活动。

《著作权法》第四条还规定:“本法所称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 menu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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