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著作权法
章 总则
条 为了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者的著作权,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著作权法。
第二条 本著作权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创作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
第三条 本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作具有独创性;
(二)表现了作者的思想、情感和创作意图;
(三)以文字、图像、音乐、舞蹈、戏剧、电影、广播、录音、录像、摄影、雕塑、绘画、建筑、设计、音乐、舞蹈、戏剧、电影、广播、录音、录像、摄影、雕塑、绘画、建筑、设计等形式表现;
(四)能够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传播。
第四条 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可以依法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
著作权保护期限
第五条 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根据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长短不同,分为以下两种:
(一)创作完成时间在五十周年以下的,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前及其死后五十年;
(二)创作完成时间在五十周年以上的,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前及其死后五十年。
第六条 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计算。
著作权的使用
第七条 经作者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以下使用方式不视为侵权:
(一)用于个人研究、学习、创作等非商业目的的用途;
(二)用于图书馆、博物馆、学校等公益机构的展示、展示、演示等非商业目的的用途;
(三)用于新闻报道、评论、研究、教育、科学研究等非商业目的的用途;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八条 经作者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以下使用方式可以视为侵权:
(一)用于商业目的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著作权法 图1
(二)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传播;
(三)超出作者或者其他权利人的许可范围使用。
著作权的侵犯
第九条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
(一)非法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制作、出售、出租、出借、等行为;
(二)在未获得作者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以商业目的使用作品,或者超出作者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的范围使用作品等行为。
第十条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著作权的管理
第十一条 著作权的管理,应当由著作权行政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 著作权行政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和管理,维护作者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著作权法自198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著作权法修订自2010年2月26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