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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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总则

条 为了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者的著作权,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著作权法。

第二条 本著作权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创作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

第三条 本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作具有独创性;

(二)表现了作者的思想、情感和创作意图;

(三)以文字、图像、音乐、舞蹈、戏剧、电影、广播、录音、录像、摄影、雕塑、绘画、建筑、设计、音乐、舞蹈、戏剧、电影、广播、录音、录像、摄影、雕塑、绘画、建筑、设计等形式表现;

(四)能够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传播。

第四条 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可以依法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

著作权保护期限

第五条 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根据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长短不同,分为以下两种:

(一)创作完成时间在五十周年以下的,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前及其死后五十年;

(二)创作完成时间在五十周年以上的,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前及其死后五十年。

第六条 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计算。

著作权的使用

第七条 经作者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以下使用方式不视为侵权:

(一)用于个人研究、学习、创作等非商业目的的用途;

(二)用于图书馆、博物馆、学校等公益机构的展示、展示、演示等非商业目的的用途;

(三)用于新闻报道、评论、研究、教育、科学研究等非商业目的的用途;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八条 经作者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以下使用方式可以视为侵权:

(一)用于商业目的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著作权法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著作权法 图1

(二)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传播;

(三)超出作者或者其他权利人的许可范围使用。

著作权的侵犯

第九条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

(一)非法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制作、出售、出租、出借、等行为;

(二)在未获得作者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以商业目的使用作品,或者超出作者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的范围使用作品等行为。

第十条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著作权的管理

第十一条 著作权的管理,应当由著作权行政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 著作权行政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和管理,维护作者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著作权法自198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著作权法修订自2010年2月26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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