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47条第三款的解释与适用

作者:淡时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是我国调整著作权关系的专门法律,自1990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基础和核心,该法对于保障作者的著作权、促进文化创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在《著作权法》中,第47条第三款规定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对于指导著作权实践具有重要作用。本文旨在对著作权法47条第三款进行解释,并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

著作权法47条第三款的解释

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第三款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他人的著作权作品;

(二) without permission from the copyright holder, makes, distributes, performs, displays, imports, or transmits in any form any copyrighted work without the permission of the copyright holder.

上述两款规定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均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款中的“制作、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是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而第二款则规定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一般表现形式。

著作权法47条第三款的适用

著作权法47条第三款的解释与适用 图1

著作权法47条第三款的解释与适用 图1

在实际操作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以下几个方面可作为判断著作权侵权的参考因素:

1. 行为主体: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体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人。判断行为人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应主要关注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不知道、不应当知道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 行为对象:著作权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对象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作品。判断某一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需要关注作品是否满足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如原创性、表达性等。

3. 行为目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营利。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需要分析行为人进行该行为是否可以获得经济利益。

4. 行为方式: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制作、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均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结合上述因素,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时,应综合考虑。

著作权法47条第三款是《著作权法》中关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规定,对于指导著作权实践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该款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可以更好地保障作者的著作权,促进文化创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实际操作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目的和行为方式等多个因素。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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