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35条重点举例解读:理解和应用
著作权法是我国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作品权利的重要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等权利。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该法条进行重点举例解读。
著作权法35条重点举例解读:理解和应用 图1
复制权
复制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复制他人作品等行为的权利。,一名作家在其作品被出版社出版后,该作家就享有对其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权利。如果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该作品,则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发行权
发行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权利。与复制权不同的是,发行权更强调作品的传播和推广,而非作品的保存和展示。,一家唱片公司在其获得了某位歌手的歌曲版权后,可以将其发行到各大音乐平台上,让更多的人们能够听到这首歌曲。如果未经唱片公司许可,某人擅自将该歌曲发行到互联网上,则侵犯了唱片公司的发行权。
出租权
出租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进行出租、展览等权利。与复制权和发行权不同的是,出租权更强调作品的利用和收益,而非作品的保存和展示。,一个电影制片人在其作品被播放后,可以将其出租给电视台,让更多的人们能够观看该电影。如果未经制片厂许可,某人擅自将该电影出租到互联网上,则侵犯了制片厂的出租权。
展览权
展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进行展览、表演、放映等权利。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