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
第五十三条,谓之著作权法之核心条款,保护作者之创作,维护作品之权益。其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之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等权利。”此种权利之取得,无需注册,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产生。
然第五十三条之适用范围,并非绝对,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方得准确理解。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作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知识产物。”换言之,只有具备独创性的知识产物,才能受到第五十三条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合同可以约定著作权的使用方式。此乃第五十三条之适用范围之一。如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合同无效。
在实际操作中,第五十三条之适用范围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于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具有高于一般法律效力的地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作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知识产物。”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 图1
在第五十三条之适用范围内,应注意保护期限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前及其死后五十年(直至死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如在保护期限内,作者 alive,则其作品之权利受法律保护;如在保护期限内,作者已去世,则其作品之权利虽受法律保护,但保护期限以其生前及其死后五十年为限。
应注意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于同一作品之不同使用方式,可能产生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三条之含义及其适用范围,系著作权法之核心条款,对于保护作者之创作,维护作品之权益,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准确理解第五十三条之适用范围,以维护各方之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