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使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依照本条的规定修改。
本罪保护的对象是著作权人,包括作者、drawer、出版者、 broadcaster、表演者、制作人和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版權、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侵犯著作权罪 图1
为了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
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必须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和法律法规。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包括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以营利为目的
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营利”,是指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从事某种活动。如果行为是出于其他目的,如教学、科研、文化传承等,则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罪。
(三)非法使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使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行为不具有上述方式,则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的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