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百六十五: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的相关规定

作者:倾城恋 |

《公司法》百六十五条规定了公司设立过程中一股独大股东的股权结构限制及其治理要求。该条款规定:

“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额向公司出资。股东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注册后三个月内完成。

对公司设立时一股独大股东的股权结构,应当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应当明确一股独大股东的股权比例,并规定一股独大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根据《公司法》百六十五条规定,一股独大股东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五。一股独大股东的表决权应当按其出资比例行使。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一股独大股东不得参与公司股东会的投票。

对于一股独大股东的治理要求,《公司法》百六十五条规定:

“一股独大股东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并不得利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股独大股东不得与其他股东协议,联合行使表决权,或者在股东会上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百六十五条规定还明确规定:

“一股独大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公司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

(一)一股独大股东的股权比例低于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五的;

(二)一股独大股东连续三次未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

(三)一股独大股东每次行使表决权时,其出资比例低于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五的。”

《公司法》百六十五条规定了公司设立过程中一股独大股东的股权结构限制及其治理要求。一股独大股东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五,并且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不得利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还要满足特定条件时向公司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这是我国公司法为了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一股独大股东滥用权利而设立的规定。

《公司法》百六十五: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的相关规定图1

《公司法》百六十五: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的相关规定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百六十五: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的相关规定如下:

公司设立

公司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股东应当按照出资额向公司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一)公司名称

设立公司,应当选择具有显著特征的公司名称,以便于区分。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注册资本

设立公司,应当有足够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司的运营和发展。

(三)公司住所

公司设立,应当有固定的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开展业务、进行交流的场所,也是公司进行清算、承担法律责任的地点。

公司变更

公司变更,是指公司设立后,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下,对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组织形式等进行调整的行为。

(一)公司名称变更

公司名称变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二)公司住所变更

公司住所变更,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公司住所变更,应当提供新的住所证明。

(三)注册资本变更

注册资本变更,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由股东会决定,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范围变更,应当由股东会决定,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公司终止

公司终止,是指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束其经营活动,清理债务,分配资产,结束公司status的行为。

(一)公司终止原因

公司终止,应当有正当理由。公司终止的原因,包括:

1. 公司投资人对公司失去兴趣,决定关闭公司;

《公司法》百六十五: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的相关规定 图2

《公司法》百六十五: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的相关规定 图2

2. 公司依法被解散;

3. 公司被依法解散;

4. 公司的目的已经实现,不再需要继续存在;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公司终止程序

公司终止,应当由股东会决定,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向有关部门报告。公司终止,应当依法清算,清偿债务,分配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三)公司终止后的义务

公司终止,应当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公司终止后,应当向股东分配剩余资产,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公司终止,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以上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的相关规定的详细解析。希望本文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为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提供参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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