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179条|申请再审的情形与实务操作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是关于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重要法律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或者其他严重违法的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详细阐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务中的常见情形进行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核心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申请期限的,必须在期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民事诉讼法179条|申请再审的情形与实务操作指南 图1
根据司法解释和实务判例,《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违反法定程序:如未依法组成合议庭、剥夺当事人辩论权、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等。
2. 认定事实错误:如证据采信明显不当,事实认定与客观情况严重不符。
3. 适用法律错误:如法律条文引用错误,或者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和适用有明显偏差。
4. 审判人员违法:如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或者接受当事人贿赂等。
实务中的再审申请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情形较为常见。以下结合用户提供的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违反法定程序
张三与李四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张三上诉,但二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直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这种做法显然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合议庭组成和审判程序的要求,属于典型的再审事由。
案例二:认定事实错误
某公司与某供应商因货款纠纷诉诸法院。一审判决中,法院错误地采纳了一份瑕疵证据,导致基本事实认定错误。这种情形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申请再审是合法合理的。
民事诉讼法179条|申请再审的情形与实务操作指南 图2
其他常见再审事由
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还有一些常见的再审事由:
1. 未依法送达法律文书:如法院未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
2. 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如判决内容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或者遗漏了当事人提出的部分主张。
3. 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如调解系在强制或欺诈的情况下达成的。
申请再审的具体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再审申请书;
2. 原终审判决、裁定复印件;
3. 支持再审事由的相关证据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再审并不意味着必然能够启动再审程序。法院将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只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时,才会裁定进入再审程序。
实际案例分析
案例三:不调取证据
王五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明知需要鉴定的关键证据未予调取,导致事实认定不清。这种情形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可以作为再审事由。
法律要点汇总
1. 再审申请必须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
2. 须明确具体的再审事由,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支持;
3. 再审程序并非必经程序,其启动需符合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作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实务操作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再审申请的条件和程序,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律师等法律从业者也应当加强对相关规定的研读和运用,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
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及其适用情形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再审制度的设计初衷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再审程序也将更加规范、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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