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指南

作者:初雪 |

南宁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宁仲裁”)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司法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仲裁机构。南宁仲裁成立于1995年,已经走过了26个春秋,是广西乃至全国最具影响力的仲裁机构之一。南宁仲裁以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为宗旨,坚持公平公正、独立公正、高效公正,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仲裁服务。本指南将为您介绍南宁仲裁的仲裁程序、仲裁员、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南宁仲裁。

仲裁程序

南宁仲裁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进行仲裁。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庭组成、仲裁审理、裁决执行等环节。

1. 仲裁申请

申请仲裁,应当向南宁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接受仲裁申请的决定。

2. 仲裁庭组成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由南宁仲裁委员会指定,或者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仲裁庭的组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的规定。

3. 仲裁审理

仲裁庭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内组织仲裁审理。仲裁审理的主要环节包括:调查取证、质证、辩论、 traverse(交叉审问)。仲裁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裁决执行

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对纠纷双方达成的的一致意见或者经过审理作出的判决。仲裁裁决自裁决作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支持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员

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法律、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等领域的高中级职称或者具有与之相当的职务、 experience;

2. 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公正、公平、独立的立场;

3. 能够独立、公正、高效地行使仲裁权。

南宁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从仲裁员名册中随机抽取仲裁员,也可以指定仲裁员。仲裁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保证仲裁质量。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南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除非当事人一方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裁决书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理。经审理,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仲裁裁决的执行。

在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时,应当依法进行,确保裁决的履行。

南宁仲裁委员会作为广西乃至全国最具影响力的仲裁机构之一,以其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本指南简要介绍了南宁仲裁的仲裁程序、仲裁员、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希望对您了解南宁仲裁有所帮助。如您有其他关于仲裁的问题,欢迎继续提问。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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