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作者:巷尾姑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委员会实际工作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条 仲裁收费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委员会仲裁收费的标准按照南京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委员会收取的仲裁费包括:

(一)仲裁费:根据所涉及案件的标的额按照不同的收费标准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本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保全措施费:根据采取的保全措施种类、范围和程度,按照收费标准收取。

(三)翻译费: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收费标准收取。

第四条 申请仲裁,应当向本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仲裁时,应当预交仲裁费。

第五条 预交的仲裁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第六条 本委员会对仲裁费的收取,应当公开、透明、公正。收费情况应当向当事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当事人对仲裁费的收取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本委员会价格查询或者价格调节。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仲裁委员会

年 月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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